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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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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2406號黃雪芳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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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2審簡字第24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雪芳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406號黃雪芳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雪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雪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54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雪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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