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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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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80號程弘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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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弘毅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0號原告程子欽與被告程弘
          毅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0號
原      告  程子欽  
被      告  程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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