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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80號程弘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弘毅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0號原告程子欽與被告程弘
毅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0號
原 告 程子欽
被 告 程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