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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000070號謝鎧仰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3聲自字第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鎧仰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
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自字第70號賴明華等聲請准許提起自
訴案件,應受送達人謝鎧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謝鎧仰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自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賴明華
被 告 謝鎧仰
曾雯倩
葉振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478
號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49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