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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他字第000002號阮麗榛(原名阮氏麗銀)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他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阮麗榛(原名阮氏麗銀)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他字第2號原告余佳樺(原名余金鳳)與被告邱新凱(原名邱章楊)、阮麗榛(原名阮氏麗銀)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他字第2號
原 告 余佳樺(原名余金鳳)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邱新凱(原名邱章楊)
阮麗榛(原名阮氏麗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新凱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阮麗榛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