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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7115號廖沛汝即廖清花即郭廖清花之執行命令、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慧字第27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沛汝即廖清花即郭廖清花之執行命令、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115號債權人胡梅蘭與債務人廖沛汝即廖清花即郭廖清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慧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