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409號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原告陳美英與被告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