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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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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162號陳俊諺之執行命令、執行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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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1911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諺之執行處函1件、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1162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俊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陳俊諺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
執行處函
主旨:本院112年12月1日北院忠112司執辛字第191162號執行命令說明一所載債權金額應追加如說明三所示,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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