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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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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14號簡偉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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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2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偉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偉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簡偉華  (居住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中原告主張㈠第七行關於「尚欠本金65萬5,5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本金65萬5,27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查核屬實,故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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