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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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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55號趙樂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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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6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樂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5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樂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洪嘉穗    
被   告 趙樂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 號
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1 
8萬4,670元
自10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2 
45萬6,922元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88%計算。
自106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1,000元,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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