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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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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003024號陳美蘭、陳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 、李陳愛珠、凌陳月霞、陳美杏(英文名:CEHN MEIHSIN)、陳江河(英文名:CHEN, JIANG-HE)、陳啓清 (       英文名:CHEN CHIH CHING)、陳淑惠、陳淑華(英文 名:CHEN SHU HUA)、陳淑珍(英文名:CHEN SHU ZHEN)、陳清榮、陳玉女(兼陳林桃之繼承人)、黃詩盈、陳科霖、陳愛玉、陳樹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陳辰安、黃麗香、徐得倫(即徐富男繼承人)、林聖貴(即陳弘子之繼承人)、趙昆龍(即饒正秋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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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蘭、陳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
      、李陳愛珠、凌陳月霞、陳美杏(英文名:CEHN MEIHSI
      N)、陳江河(英文名:CHEN, JIANG-HE)、陳啓清 (
      英文名:CHEN CHIH CHING)、陳淑惠、陳淑華(英文
      名:CHEN SHU HUA)、陳淑珍(英文名:CHEN SHU Z
      HEN)、陳清榮、陳玉女(兼陳林桃之繼承人)、黃詩盈
      、陳科霖、陳愛玉、陳樹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
      陳辰安、黃麗香、徐得倫(即徐富男繼承人)、林聖貴(
      即陳弘子之繼承人)、趙昆龍(即饒正秋之繼承人)之裁
      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蘭、陳
      姿樺、陳筱琳、陳振益、陳明弘、李陳愛珠、凌陳月霞、
      陳美杏(英文名:CEHN MEIHSIN)、陳江河(英文名:C
      HEN, JIANG-HE)、陳啓清 (英文名:CHEN CHIH CH
      ING)、陳淑惠、陳淑華(英文名:CHEN SHU HUA)、
      陳淑珍(英文名:CHEN SHU ZHEN)、陳清榮、陳玉女
      (兼陳林桃之繼承人)、黃詩盈、陳科霖、陳愛玉、陳樹
      欉、陳水寬、陳辰新、陳辰楠、陳辰安、黃麗香、徐得倫
      (即徐富男繼承人)、林聖貴(即陳弘子之繼承人)、趙
      昆龍(即饒正秋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4號
原   告 吳仕杰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至六項記載「如附件所示土地」,
更正如本件裁定附件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六行鄭津珠之記載,更正為鄭金珠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4死亡日期欄之記載,應由「1
06年10月21日」更正為「106年12月21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四編號28繼承人之記載,應由「陳啟
明」更正為「陳啓明」。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四編號29死亡日期欄之記載,應由「
112年9月23日」更正為「112年8月12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吳仕杰(原告)編號欄之記載,應
由「1」更正為「63-1」、陳錦麟(陳正雄之遺產管理人)編號
欄補列「58」、孫殿年(游建忠遺產管理人)編號欄補列「326-
1」,並如本件裁定之附表二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293姓名欄之記載,應由「林
琍伶」更正為「林俐伶」,並如本件裁定附表二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繼承人數欄最末記載,應由「354
」更正為「355」,並如本件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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