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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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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000003號相對人富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雅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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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富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雅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富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雅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歐粉彬  住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367號3樓
相 對 人 富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送達址: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梁雅惠  住臺南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就本爭議(工資、加班費
及工作獎金)給付勞方共計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
勞方同意資方分六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元
,於每月最後一日給付,遇假日順延。第一期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三日給付;第二期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給付
……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資方實際給付勞方新
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多給付勞方新臺幣肆元,資方不
爭執」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元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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