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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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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51號陳俊睿(即陳錦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昱廷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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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460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睿(即陳錦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昱廷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5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俊睿(即陳錦郎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陳居財、陳金城、鄭陳惠敏、陳秀娥(皆陳錦郎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繼承自被繼承人陳錦郎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財(遺)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函(主旨):本院112年9月14日北院忠112司執洪146051字第1124070566號執行命令「債務人陳居財、陳金城、鄭陳惠敏、陳秀娥(皆陳錦郎之繼承人)」應更正為「債務人陳俊睿(即陳錦郎之繼承人)」,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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