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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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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林泰榕(LIM TAI RONG/LIN TAIRONG),張剛耀(TEO KANG YEOW CLIFF)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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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剛耀(TEO KANG YEOW CLIFF)、林泰榕(LI
   M TAI RONG/LIN TAIRONG)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剛耀(TEO KANG YEOW CLIFF)、林泰榕(LIM 
    TAI RONG/LIN TAIRONG)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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