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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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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99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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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2年度訴字第5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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