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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190號陳秀枝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63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秀枝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19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秀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本院112年10月13日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63190號執行命令就第三人*部分,應予撤銷。
節本2:終止後列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陳秀枝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