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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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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侯信均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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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侯信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原告侯信均與被告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侯信均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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