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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侯信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侯信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原告侯信均與被告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侯信均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