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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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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319號顏世宗(即債務人顏惠霖之繼承人)之收取(一般)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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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155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世宗(即債務人顏惠霖之繼承人)之收取(一般)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319號債權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顏世宗(即債務人顏惠霖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准許債權人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請查照。
    ★請債權人逕向第三人聯繫有關收取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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