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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65號鎰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忠豪)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29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鎰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忠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6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鎰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忠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65號
原 告 薛安琪
被 告 鎰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3-17
- 更新日期:113-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