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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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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006號黃永琦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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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40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永琦113年1月3日l民事言詞辯論筆錄(另含原告112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006號原告張國興與被告黃永琦、弘鼎交通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113年1月3日l民事言詞辯論筆錄(另含原告112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進傑
 
 
 
 
擬                  判
股       別:六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3-17
  • 更新日期:113-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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