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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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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218號王良羽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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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61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良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21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良羽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如解約金不足三萬元,請貴公司暫緩解約並通知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3-16
  • 更新日期:113-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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