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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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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1614號林怡君(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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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416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怡君(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614號債權人蔡慶勇等與債務人林怡君(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遷出國外)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表:(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16
  • 更新日期:113-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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