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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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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0329號王薇瑄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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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90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薇瑄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032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薇瑄(原名:王穗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王薇瑄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及已得請領保險金共新臺幣(下同)3,891元。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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