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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822號黃耀欣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福字第18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耀欣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822號債權人陳鼎格與債務人黃耀欣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債務人黃耀欣所有在第三人***之***債權,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