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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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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88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官俊利,郭倍廷,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劉俐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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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6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俐伶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8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凱莉印刷實
    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俐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凱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玖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面額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一百零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玖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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