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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陸仲許字第000002號羅冠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陸仲許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羅冠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陸仲許字第2號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羅冠傑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仲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北京蘭卡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王璽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相 對 人 羅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深圳國際仲裁院於西元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成之(2
022)深國仲涉外裁字第2440號裁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