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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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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號江建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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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3年度訴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建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建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楊雅如  
                  張佳盛  
被      告  江建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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