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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9號郭美㚬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美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美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送達代收人 林俊廷
被 告 郭美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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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