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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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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9號郭美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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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美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美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送達代收人                林俊廷
被      告  郭美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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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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