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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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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00號李宥澄(原名:李依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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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宥澄(原名:李依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宥澄(原
    名:李依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李宥澄(原名:李依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
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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