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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000021號遠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錫卿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遠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錫卿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遠隆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錫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俊男
陳振榮
許宗平
張惠芬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欣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遠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俊男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振榮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宗平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惠芬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
佰柒拾伍元、壹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
拾肆元、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 |
原告 姓名 |
職務 |
到職日 |
最後工作日 |
約定月薪 |
原告請求給付項目、金額 |
本院認定金額 |
|||||
平均工資 |
積欠工資 |
未休特休 折算工資 |
資遣費 |
預告工資 |
合計 |
|||||||
1 |
陳俊男 |
工程師 |
111年6月13日 |
112年9月30日 |
60,000 |
59,500 |
60,000 |
14,000 (60,000/30×7) |
38,675 |
40,000 (60,000/30×20) |
152,675 |
150,675 |
2 |
陳振榮 |
工程師 |
111年7月8日 |
112年8月31日 |
71,000 |
71,000 |
71,000 |
16,567 (71,000/30×7) |
40,825 |
47,333 (71,000/30×20) |
175,725 |
175,725 |
3 |
許宗平 |
工務副理 |
111年12月12日 |
112年8月31日 |
75,000 |
75,000 |
75,000 |
7,500 (75,000/30×3) |
27,084 |
25,000 (75,000/30×10) |
134,584 |
134,584 |
4 |
張惠芬 |
機電 工程師 |
111年8月1日 |
112年8月31日 |
63,000 |
63,000 |
63,000 |
14,700 (63,000/30×7) |
34,125 |
42,000 (63,000/30×20) |
153,825 |
152,775 |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