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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06號陳美杏(原名:陳惠珍、陳若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杏(原名:陳惠珍、陳若妤)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杏(原
名:陳惠珍、陳若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陳美杏(原名:陳惠珍、陳若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整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整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