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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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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全字第000442號林承佑即來坐麻油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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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全字第4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承佑即來坐麻油雞之裁定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全字第4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承佑即來坐麻油雞間假扣押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承佑即來坐麻油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或
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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