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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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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胡博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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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博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博政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
原   告 鄭瑋茹
被   告 胡博政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審原簡上附民字第5號)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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