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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胡博政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博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博政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
原 告 鄭瑋茹
被 告 胡博政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審原簡上附民字第5號)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