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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31號張岑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勤111訴字第13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張岑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31號鍾敏智等重傷害等案件,應
受送達人張岑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131號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敏智
選任辯護人 姜智揚律師
蕭郁寬律師
被 告 徐彩盛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文勇
選任辯護人 施佳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旻翰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董一民
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宏昆
選任辯護人 戴智權律師
吳佩蓮律師
被 告 石名恭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俊達
選任辯護人 錢美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緣珠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峻豪
選任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建豪
義務辯護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洪代恩
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張岑愷
義務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被 告 楊順閔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
77號、110年度偵字第8369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鍾敏智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二、徐彩盛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三、林文勇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四、謝旻翰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五、董一民幫助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六、陳宏昆幫助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七、石名恭幫助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八、黃俊達共同犯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九、王緣珠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十、張峻豪幫助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十一、黃建豪幫助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十二、洪代恩幫助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十三、張岑愷共同犯重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
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短球棒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四、楊順閔共同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以下略)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敏超追加起訴,經檢察官黃
兆揚、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
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