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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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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789號馬桐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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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圓113簡字第7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馬桐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789號馬桐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馬桐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尚卿
股   別   圓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桐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馬桐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殘渣袋貳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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