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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109號被告承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登麒、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進興、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振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3年度司他字第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承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登麒、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進興、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振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Ⅲ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10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承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王登麒、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進興、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振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09號
被 告 承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登麒
林進興
陳振銮
上列被告與原告王詩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