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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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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430號陳煜勲之執行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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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82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煜勲之執行命令1件、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430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煜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430號債務人陳煜勲(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執行事項如說明六所示,請查照。
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共計新台幣(下同)‧‧‧元,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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