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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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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周惠娜(CHANG, CHOU HUEI NA)之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民事準備㈠狀繕本、民事抗告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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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主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周惠娜(CHANG, CHOU HUEI NA)之民事
   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民事準備㈠狀繕本、
   民事抗告狀繕本,均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民事準
    備㈠狀繕本、民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反訴
    被告周惠娜(CHANG, CHOU HUEI NA)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旨所示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郭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偵聿律師
      洪祜嶸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周賢澤  
      周哲文  
      周銘峻  
      周黎瓊  
      周敦鍠  
      周黎玲  
      周黎璇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反訴被告  周桂忠  
      莊周明惠 
      陳周明蘭 
      周明雪  
      高周明麗 
      周明淑  
      周惠娜  
      周若蓁  
      周鈺琪  
      周政勳  
      周畇誼  
      周政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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