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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周惠娜(CHANG, CHOU HUEI NA)之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民事準備㈠狀繕本、民事抗告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主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周惠娜(CHANG, CHOU HUEI NA)之民事
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民事準備㈠狀繕本、
民事抗告狀繕本,均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民事準
備㈠狀繕本、民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反訴
被告周惠娜(CHANG, CHOU HUEI NA)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旨所示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郭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偵聿律師
洪祜嶸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周賢澤
周哲文
周銘峻
周黎瓊
周敦鍠
周黎玲
周黎璇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反訴被告 周桂忠
莊周明惠
陳周明蘭
周明雪
高周明麗
周明淑
周惠娜
周若蓁
周鈺琪
周政勳
周畇誼
周政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