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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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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000063號黃暐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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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2審易緝字第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暐翔刑事判決正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緝字第63號黃暐翔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暐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股  別:壬股
書記官:劉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緝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暐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25號),嗣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暐翔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

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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