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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2015號朱品熹即朱盈州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佳字第220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品熹即朱盈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2015號債權人王慧如與債務人朱品熹即朱盈州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禁止債務人朱品熹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XX公司之XX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