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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287號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債務人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江宜芳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198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債務人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江宜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28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昱慶即呂建儒(歿)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取如說明二之勞工退休金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