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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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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華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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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華琪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原   告 葉秀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華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
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觀音區草新段第一二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權
利範圍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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