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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華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華琪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原 告 葉秀雲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華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
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觀音區草新段第一二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權
利範圍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