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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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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36號韓商煒伲雅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定代理人丁賢鎮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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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小字第9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韓商煒伲雅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定代理人丁賢鎮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936號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韓商煒伲雅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給
      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15時整在本
      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
      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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