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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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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71號王偉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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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偉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1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偉成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陳湘芬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寧律師
被   告 王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OO區OO路O段OOO號O樓之一房屋
之漏水予以修復,至門牌號碼臺北市OO區OO路O段OOO號O樓之一
房屋完全修復,不再發生漏水之現象。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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