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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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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27號潘銘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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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銘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銘彬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潘銘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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