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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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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40號鍾榮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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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訴字第58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榮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榮浩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鍾榮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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