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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727號陳俊杰之扣押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黃字第17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俊杰之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27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與債務人陳俊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陳俊杰(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銀行○○分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