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695號簡聰明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圓113簡字第6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簡聰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695號簡聰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簡聰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尚卿
股   別   圓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聰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聰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