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9號張賜得、李國輝、李宗諭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賜得、被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之裁定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賜得、被
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裁定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20分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賜得、被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
原 告 張淑琴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 告 張賜麟
張賜得
楊張照子(已殁)
遺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廖玲玉
被 告 李國輝
李宗諭
李淑娥
李苑弘
黃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