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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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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9號張賜得、李國輝、李宗諭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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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賜得、被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之裁定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賜得、被
    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裁定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20分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賜得、被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
原   告 張淑琴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   告 張賜麟  
      張賜得  
      楊張照子(已殁)           
遺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廖玲玉  
被   告 李國輝  
      李宗諭  
      李淑娥  
      李苑弘 
      黃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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