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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152號孫樹森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吉字第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樹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52號債權人衍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孫樹森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孫樹森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O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孫樹森對第三人OOO如說明二存款債權,在新臺幣10,408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