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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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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43號李僑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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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僑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僑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粘世明  
被      告  李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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