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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43號李僑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僑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僑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粘世明
被 告 李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